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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2021年教学系列职评政策解读

一、引进人才的参评资格及成果认定

引进人才来校已实际承担和开展相关教科研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参评资格。其任职以来的教科研业绩根据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给予确认。

二、指导青年教师材料

皖教人〔20161号文第二十二(三)要求申报教授人员满足“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取得较好成绩”;第十五(二)要求申报副教授人员满足“是研究生或青年教师导师组成员或指导教师”。一般情况下,申报教授要求提供青年教师导师制材料(以学校发文为准),或确有指导青年教师的支撑材料。申报副教授在其研究的课题中,有青年教师参与研究,认可指导青年教师,且经所属学院和教研室提供证明。

三、辅导员转岗工作量

辅导员转为教师岗申报人员,教学工作量按有关规定分段要求,辅导员阶段因未要求参加教学质量考核,教学质量不做要求。

四、教学效果认定

按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安徽省大学生学科比赛A类比赛认定为国家级,B类比赛认定为省部级,其他比赛一般不予认定。

AB类赛事有关规定外,省教育厅举办的各类技能大赛视为厅级。

五、教研论文认定

教研论文依据论文研究内容认定。博士申报人论文题目为教研类论文,文中标注为博士启动基金项目,作为教研论文。

六、五类科研项目认定

校级一般项目经费不做要求,属于五类项目。

七、项目实施少于一年问题

若项目实施时间不到一年但按规定已结题,可以作为业绩成果,否则不予以认定。

八、空档期成果认定问题

空档期成果没有被重复应用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业绩成果,但不得作为代表作和支撑条款业绩。

九、申报条件教科研基本工作要求

申报讲师十二(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验实习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按学校安排到企业、农村、社区等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工作3个月以上;或到国(境)内外进修、访学3个月以上;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究1项以上。”申报副教授十五(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一定的贡献,并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队伍建设,对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促进作用。”申报教授二十二(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较大的贡献,并积极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带动作用。”以上要求,所提供材料须经学院审核并公示,并由教务处、科技处分别进行确认;若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条件;若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实验系列相关条款参照执行。

十、科研、教研项目取得时间界定问题

一律按照批文的落款时间为准,项目必须有批文方可予以认定,公示等不作为认定依据。

横向产学研项目以协议确认的到账经费为准。

十一、关于课题阶段性成果是否与课题内容相关问题

课题阶段性成果是课题进展到一定阶段所取得的成果,应反映课题研究任务目标。阶段性成果见皖教人〔20161号附件第二十九(十)。

以公开发表论文形式体现的课题阶段性成果,有关论文必须注明课题资助和课题编号才予以认可。被政府机关以外等单位采纳报告作为阶段性成果的,酌情认定。

十二、在省教育厅备案,由高校自主评审的科研项目认定问题

一律以省教育厅批文为主。

十三、业绩成果支撑材料

若不能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的业绩成果将不予认定。

十四、业绩成果有效性问题

业绩成果署名第一单位须为巢湖学院,否则不予以认可,引进人才除外。

访学、进修、读博等期间,业绩成果署名第一单位为所在培养学校、第二单位为巢湖学院并且为第一完成人的,也予以认可。

十五、论文等业绩成果认定问题

业绩成果必须是任现职学校以来。如果只取得资格,未被聘任,未聘任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不予计算。

论文以正式公开发表为准,论文的用稿通知、清样一律不予计算,不作为业绩成果。如果论文已发表,因收录滞后检索不到的,由国家一级科技查新资质单位出具当年有源期刊证明。

论文已在线发表但未公开发表,也不能提供相关检索证明,可以作为业绩成果,但不得作为支撑条款业绩成果和代表作。

十六、关于论文通讯作者问题

论文必须是在国外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的研究生导师,且为第一通讯作者。

十七、关于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 30%问题

论文文字复制比经检测超过30%,由评审专家鉴定。

十八、网络电子论文和电子期刊论文问题

二类以上电子论文或电子期刊论文如果能被相关数据库检索,予以认可,三类以下论文不予认可。

十九、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检索问题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不需提供检索证明,由科技处提供确认证明。

二十、部分党报理论文章认定问题

《安徽日报》等省级以上党报理论版重点文章比照二类期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二十一、关于 cssci 集刊问题

Cssci 集刊属于不定期出版物,类似于学术期刊中的特刊、专刊,不属于三类期刊,更不属于二类期刊。

二十二、关于专著、教材

申报人参编的专著、教材,仅认可著作中明确注明参编者撰写的字数或者测算其撰写章节部分得出的字数,其余证明材料一律不予以认可。

若参编的教材属于规划教材,须提供有关批文,方予以认可。

二十三、公共课教师认定问题

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公共课教学,且工作量达到规定学时,主要从事大学英语、大学数学和思政课等公共课程教学的教师。

二十四、辅导员申报学科问题

可按相关专业课教师条件申报,由相关专业的学院推荐,也可按专职辅导员条件申报思想政治学科专业,但业绩成果应与申报学科专业一致。

按专职辅导员申报条件人员现岗位须为专职辅导员岗位,业绩为辅导员工作业绩。

二十五、有关艺体类实践业绩明晰的问题

其中专业协会应为政府(含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的。

二十六、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认定问题

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如资助内容中涉及项目研究,可以视为四类项目,以当时申报书申报资助内容为准。

二十七、《简明登记表》业绩成果填写问题

《简明登记表》所填写的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否则不能填写。若填写,属于弄虚作假。职称申报表填写也一样。《简明登记表》和职称申报表所填写内容必须有相应的附件支撑。

二十八、工作总结材料问题

根据皖教人〔2016号文第十二(一)规定,申报讲师人员教学工作总结字数不少于 2000,由所属教研室和学院审核推荐,辅导员思政工作总结由各学院分党委审核推荐。

二十九、教学工作量、非课堂教学工作量问题

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集中统一认定,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根据授课任务书确认,非课堂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学生论文、实习、指导学生社团等)应满足一定要求。

对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着重考查近5年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三十、实验课教师认定

任现职以来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实验课教学。

三十一、“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

根据学校实际,“双肩挑”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是相关申报条件要求工作量的50%

三十二、高校教师资格证问题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一般于当年月全部完成,经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确认通过,证书待发的,或取得博士学位的可以视同取得教师资格证。

三十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问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著作权人须为巢湖学院(2016 12  22 日以前授权的除外),且申报前必须到科技处履行登记审批手续,否则不予认定科研成果。申请成果认定时,须同时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和科技处出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表。

三十四、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简称古委会)项目级别问题

全国高校古委会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所立一般项目原则上应按厅局级对待,视为四类项目,重点项目按三类项目对待。

三十五、学科代码填写问题

学科代码填写按一级学科,本级学科没有的,按相近学科填写。

三十六、项目变更问题

申报人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涉及变更的,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一律不予认可。若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竞争性项目如更换主持人或负责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原则上不能作为支撑条款业绩。

三十七、项目撤项问题

教科研项目尚在实施未结题验收中,项目负责人以此作为支撑条件申报职称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若该项目因故予以撤项,学校有权予以撤销项目负责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十八、博士来校后业绩成果问题

依据皖教人〔20161号文第十条,博士可直接认定为讲师,其来校工作后的业绩成果(署名第一单位为巢湖学院,且为第一完成人)可作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支撑条件。

三十九、博士后申报副教授问题

依据皖教人〔20161号文第二十八(四)规定,博士后须满足第十六至十九条中的相关条款即可直接申报副教授,其中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考核和年度考核等不作要求。业绩成果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开始计算。

四十、关于新增教学、科研业绩成果问题

学校《补充规定》所要求新增的教学、科研业绩主要指以下业绩成果:

(一)主持三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二)获二类以上教学成果奖;或三类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三)获得省级模范教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教坛新秀等荣誉;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校级教学竞赛一等奖以上。

(四)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或三类专业实践业绩。

(五)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六)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或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七)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且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

(八)主持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

(九)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

(十)主持二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二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